2006年11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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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人溺水亡 亲人获补偿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仙法 俞晓晓

  ■维权原因:25岁的马某为帮朋友郭某捡鱼漂而溺水身亡。
  ■维权经过:马某母亲起诉到法院,要求郭某赔偿15万余元。
  ■维权结果:依据公平正义原则,法院判决马某母亲获得补偿4万元。
    
  拾鱼漂溺水亡
  今年6月25日傍晚,仙居的郭某、张某跟往常一样,来到好朋友马某的住处吃晚饭。他们一边吃饭,一边商量着晚饭后出去钓鱼。今年25岁的马某对这个提议很感兴趣,因为当时正值初夏,他说自己很想去河里游泳。马某还说自己水性很好,像三四层楼般深的水,他都能游。
  吃过晚饭后,马某、郭某和张某3人准备好鱼具,开车来到官路镇北岙电站附近的一口水潭边。找到合适的钓鱼位置后,郭某就开始搭鱼具,马某和张某则站在一旁观望。这时,郭某不小心把鱼漂弄丢在水里了。
  没鱼漂就钓不成鱼。于是,郭某就跟马某说:“你反正也是要游泳的,先下去帮我把鱼漂捞上来吧。”听到好朋友的请求,马某二话不说,脱下衣服就跳进水潭去捡鱼漂。
  但是过了一会,马某在水下却没了动静。郭某急忙脱下衣服下水寻找,并打电话报警。等到马某被救起时,已经停止了呼吸,手里还握着一个鱼漂。为了一个鱼漂,马某就这样离开了人世。

  失爱子母起诉
  今年7月14日,马某的母亲吴某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,将儿子的好朋友郭某告上了法庭。
  审理中,马某的母亲吴某诉称:自己的儿子和郭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。儿子马某和郭某一起去钓鱼,为帮郭某捡回掉进水中的鱼漂而溺水死亡。儿子的死亡是为了郭某的利益,郭某应该对自己儿子的死负赔偿责任。吴某提出要郭某赔偿死亡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。
  因为朋友的死而成了被告的郭某对法庭辩称:自己与马某是称兄道弟的好朋友关系。当天晚上他们约好一起去钓鱼,马某一直称自己的水性很好,下水帮自己捡鱼漂也是他自愿的。在发现马某出事后,自己也竭尽全力下水寻找,并打电话报警,尽了该尽的义务。郭某认为,马某溺水身亡完全是一个意外,他对马某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。

  为公平予补偿
  11月8日,此案经过审理后,仙居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。法院认为,死者马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且懂得水性,其应被告郭某的要求,自愿下水为郭某捞鱼漂,在这个行为过程中,郭某不存在过错;继而发生的马某溺水身亡,是被告郭某所不能预见的。故被告郭某对马某的死亡事件不存在过错。
  但是,本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畴。无过错责任原则,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,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,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:没有过错,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这就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肯定。这个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,如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、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、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、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、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、等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。显然,本案的情况不在此列。
  法院同时认为,马某的死亡给他的母亲带来了极大的损害,如果不要求被告郭某分担部分损失,有悖于我国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。因此应当由被告对原告以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。根据郭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,法院一审判决由郭某补偿马某母亲4万元。